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載期間,所有車輛在裝載時,既不能超過下列第①至⑤種情形規(guī)定的超限標準,又不能超過下列第⑥種情形規(guī)定的超載標準:
、 二軸車輛,其車貨總重超過20噸的;
、 三軸車輛,其車貨總重超過30噸的(雙聯(lián)軸按照二個軸計算,三聯(lián)軸按照三個軸計算,下同);
、 四軸車輛,其車貨總重超過40噸的;
、 五軸車輛,其車貨總重超過50噸的;
⑤ 六軸及六軸以上車輛,其車貨總重超過55噸的;
、 雖未超過上述五種標準,但車輛裝載質(zhì)量超過行駛證核定載質(zhì)量的。
交通部門主要負責第一至五種情形,公安部門主要負責第六種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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